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2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262號
原 告 王麒豪
被 告 劉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未清償,請求借款等節。查被告
籍設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
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