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3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3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瓊華


吳霖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341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