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趙今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
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依原告計算違約金之期間,為
以年息19.98%計算利息,兩者合併計算,金額顯然過高。本
院審酌近年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且原告並未證
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損失,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原
告得請求之違約金酌減為新台幣(下同)1元。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885
元(本金44,501元+期前利息4,383元+違約金1元=48,885元
),及其中44,501元自95年7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111年度雄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趙今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
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依原告計算違約金之期間,為
以年息19.98%計算利息,兩者合併計算,金額顯然過高。本
院審酌近年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且原告並未證
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損失,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原
告得請求之違約金酌減為新台幣(下同)1元。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885
元(本金44,501元+期前利息4,383元+違約金1元=48,885元
),及其中44,501元自95年7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