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7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79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陳冠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273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