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8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銀千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1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伍拾參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