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8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陳佩伶
陳明煌
被 告 張靖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捌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肆元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111年度雄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陳佩伶
陳明煌
被 告 張靖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捌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肆元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