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9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陳寶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5,914元,及其中5萬5,2
45元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其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5萬5,91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