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9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尹蓮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