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被 告 陳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1年度雄小字第3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被 告 陳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