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0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09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音蘭
黃心漪
被 告 馮宇綸即馮心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小字第309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音蘭
黃心漪
被 告 馮宇綸即馮心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