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1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慧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奕貴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奕貴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一0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奕貴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