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2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2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孫靖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一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小字第32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孫靖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一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