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3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3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許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新臺幣18,040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
稽。而被告籍設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111年度雄小字第33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許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新臺幣18,040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
稽。而被告籍設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