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3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顏大傑
被 告 梁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小字第3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顏大傑
被 告 梁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