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莊仙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