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童守源
被 告 黃翊瑄
江梅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