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5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52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鄭淑妙



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0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