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5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李茂榮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