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5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5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媛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被 告 周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非大額存款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
之1機動計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
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