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6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6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薛流湖
複 代理人 陳莊敬
被 告 顏士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一0年八月二十
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暨自民國一一0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