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6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6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 告 柏玉玲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