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6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6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吳念芷
劉兆奇
被 告 蔡尚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4,111元,及自民國(下
同)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4萬4,1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