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7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黃繼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