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紀蓉
陳芳惠
被 告 蔡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參拾玖元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