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簡志森
被 告 黃國華
黃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國華於民國105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980,000元,邀同被告黃鳳祥為連帶保證人
,雙方約定按月分期償還,且利息以年息9.6%計算,若未依
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可加收利息10%之違約金,
而被告黃國華自109年3月2日最後還款日後,即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欠本金308,255元,而被告黃鳳祥為連帶保證人,
其自應對系爭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
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借據影
本、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還款記錄、高雄市人民團體選任
職員當選證明書影本、高雄市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簡志森
被 告 黃國華
黃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國華於民國105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980,000元,邀同被告黃鳳祥為連帶保證人
,雙方約定按月分期償還,且利息以年息9.6%計算,若未依
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可加收利息10%之違約金,
而被告黃國華自109年3月2日最後還款日後,即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欠本金308,255元,而被告黃鳳祥為連帶保證人,
其自應對系爭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
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借據影
本、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還款記錄、高雄市人民團體選任
職員當選證明書影本、高雄市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