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關永棠
被 告 胡水龍
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27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1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關永棠
被 告 胡水龍
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27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