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13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英助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上訴意旨,應
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130,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林雅姿
111年度雄簡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英助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上訴意旨,應
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130,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