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22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2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被 告 郭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固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惟揆諸上開合意管轄規定之立法意旨,乃為方便兩造當事人
訴訟而設,為防杜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商人之一造,以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訂立
契約,締約之他造就此條款多無磋商變更之弊、防止合意管
轄之濫用及保經濟弱勢當事人之權益,特於同法第28條第2
項設定型化契約合意管轄顯失公平得移轉管轄之規定。又定
型化契約,係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其本身非但具備專業知
識,且累積豐富交易經驗,故其條款多以求己方最大利益為
目標,為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安全,特於消費者
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以符公平之旨。
二、經查,本件授信約定書第14條固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然查該約定條款為原告事前繕打印製供同類契約之用,
依前開說明,難認有效。而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住○○市○○
區○○路000巷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簡字第22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被 告 郭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固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惟揆諸上開合意管轄規定之立法意旨,乃為方便兩造當事人
訴訟而設,為防杜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商人之一造,以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訂立
契約,締約之他造就此條款多無磋商變更之弊、防止合意管
轄之濫用及保經濟弱勢當事人之權益,特於同法第28條第2
項設定型化契約合意管轄顯失公平得移轉管轄之規定。又定
型化契約,係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其本身非但具備專業知
識,且累積豐富交易經驗,故其條款多以求己方最大利益為
目標,為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安全,特於消費者
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以符公平之旨。
二、經查,本件授信約定書第14條固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然查該約定條款為原告事前繕打印製供同類契約之用,
依前開說明,難認有效。而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住○○市○○
區○○路000巷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