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1年度雄簡字第23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2382號
原 告 劉宇軒

被 告 楊明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張(下合稱系爭本
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1年度
司票字第8489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
案。惟原告未曾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上「劉雨
軒」之簽名,與原告姓名明顯不符,為原告前岳母楊來延所
冒簽。系爭本票上「劉宇軒」之印文亦係遭楊來延偽造印章
而盜蓋,是系爭本票上之簽名及印文均非真正,原告亦未授
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原告自不負票據責任。爰依法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
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兩造前於107年12月間加入民間互助會(下稱系
爭合會),原告於108年4月間得標,系爭本票為系爭合會會
首楊來延向各會員收取會款時,交付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予
各會員,以擔保各會員嗣後可向原告收取會款,系爭本票並
未遭偽造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本院以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裁
定卷宗確認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另主張系爭本票係遭偽造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系爭本票是否遭偽造?原
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其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
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
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
前提。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
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
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本票是否真實,應由
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法對執票
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不存在之訴者,自應由執票人就本
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
30號、7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原告主
張並未簽發或授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依前揭說明,自應由
執票人即被告就原告有簽發或授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等情,
負舉證之責任。
 ㈡經查,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之簽名為「劉雨軒」(見本院卷
第23至35頁),顯與原告姓名不符,而原告未曾更改姓名,
有原告姓名更改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頁),是如原
告確有開立系爭本票,自無誤寫其姓名之理。又系爭本票上
所載原告地址有「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10樓之1」、「高雄
市苓雅區武廟路10樓之14」等不同地址,然原告未曾居住於
「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10樓之14」之地址,經原告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129頁),並有原告遷徙紀錄資料可參(見本
院卷第81至82頁),要難認定系爭本票實為原告所簽發。次
查,證人楊來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合會資金一時
周轉不靈,所以才開系爭本票給會員。原告並沒有參與合會
也不知道系爭本票,是我擅自開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上的
內容、簽名都是我寫的,印章是我自己刻的、用印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149至151頁)。則原告如確實有親自或授權證人
楊來延簽發系爭本票,證人楊來延應無甘冒偽證、偽造有價
證券罪責之風險而為上開陳述,是其證述應值採信,足徵系
爭本票係遭證人楊來延偽造甚明。被告復無其他證據可證系
爭本票為原告簽發或授權他人簽發。是以,原告既未親自簽
發或授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原告自無庸負發票人之責,其
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其不存在,洵屬有理。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
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01 002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02 003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04 004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05 005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06 006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07 007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08 008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23 009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27 010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28 011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29 012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51 013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52 014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56 015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59 016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60 017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61 018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63 019 108年4月1日 10,000元 未記載 72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