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6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許駿文
被 告 謝勝合律師即韓風益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韓風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韓風益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訴外人韓風益前於民國93年6月3日向原告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被告得於借款額度內憑金融卡提領現金或以轉帳方
式動用借款,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20%計算,被告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
時,視為全部到期。詎韓風益自96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萬7,825元及利息未
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然韓風益
於96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被告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韓風益
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金卡貸款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
務查詢明細、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經本院核對無
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111年度雄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許駿文
被 告 謝勝合律師即韓風益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韓風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韓風益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訴外人韓風益前於民國93年6月3日向原告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被告得於借款額度內憑金融卡提領現金或以轉帳方
式動用借款,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20%計算,被告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
時,視為全部到期。詎韓風益自96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萬7,825元及利息未
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然韓風益
於96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被告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韓風益
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金卡貸款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
務查詢明細、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經本院核對無
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