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745號
原 告 田玲芳
被 告 邱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40萬元,被告並簽發附表所示票面金額40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供擔保。未料原告屆期不為清償
,且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款及票據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法院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規
定甚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
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準
此,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本票負清償之責。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即111年5月16日(見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本票號碼 1 邱文華 400,000元 109年11月9日 28422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111年度雄簡字第745號
原 告 田玲芳
被 告 邱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40萬元,被告並簽發附表所示票面金額40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供擔保。未料原告屆期不為清償
,且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款及票據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法院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規
定甚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
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準
此,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本票負清償之責。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即111年5月16日(見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本票號碼 1 邱文華 400,000元 109年11月9日 28422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