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8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8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蔡筱琪 住○○市○○區○○○路00號4樓
余杰叡 住同上
被 告 張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8日向伊申辦貸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並簽訂借據乙紙,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1月8日起至116年1月8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百分之0.845加年利率百分之0.5
75機動計算,另言明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0月8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50萬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
、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
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簡字第8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蔡筱琪 住○○市○○區○○○路00號4樓
余杰叡 住同上
被 告 張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8日向伊申辦貸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並簽訂借據乙紙,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1月8日起至116年1月8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百分之0.845加年利率百分之0.5
75機動計算,另言明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0月8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50萬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
、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
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