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簡字第9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9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史菀菁
被 告 楊富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5日、110年6月29日向伊
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3年,利
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均未依約繳款
,迄今尚各積欠本金6萬3,561元、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借款契約2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
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2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
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逾期
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3頁
),並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111年度雄簡字第9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史菀菁
被 告 楊富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5日、110年6月29日向伊
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3年,利
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均未依約繳款
,迄今尚各積欠本金6萬3,561元、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借款契約2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
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2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
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逾期
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3頁
),並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