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0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英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675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111年度雄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英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675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