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黃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FAIRBAIRN KEITH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