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 告 廖漾蓁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泓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1,5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提出準備書
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 告 廖漾蓁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泓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1,5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提出準備書
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