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和田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即林和田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816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和田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即林和田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816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