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111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柯政位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111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柯政位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