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6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周慶順律師即陳
家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111年度雄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周慶順律師即陳
家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