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111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 告 李國源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國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37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