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111年度雄補字第16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柏豪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