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6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慶順律師即陳芳琳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
第1495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8萬6,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4,190 -500 =3,690 ),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
111年度雄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慶順律師即陳芳琳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
第1495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8萬6,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4,190 -500 =3,690 ),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