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6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華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水粉
被 告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

被 告 李美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375元,應
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