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18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林哲珉

黃鳳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哲珉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8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