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梁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1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梁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