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司調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馮登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創有限合夥間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1年12
月9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