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0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被 告 陳加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
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