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宥縢
被 告 黃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1元,及其中2,375元自
民國(下同)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1%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3,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