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15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陳宥縢
被 告 倪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2年度雄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陳宥縢
被 告 倪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