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趙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